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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一口气修改废止39部法规,其中三部与疏浚工程建设密切相关
日期:2017-09-07 阅读:267


  

   日前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。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,其中三部与疏浚工程建设密切相关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

 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修建开发水利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临河的桥梁、码头、道路、渡口、管道、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,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,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。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。”

(原文:修建开发水利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临河的桥梁、码头、道路、渡口、管道、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,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,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,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。)

 第二十九条修改为:“江河的故道、旧堤、原有工程设施等,不得擅自填堵、占用或者拆毁。”

(原文:江河的故道、旧堤、原有工程设施等,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,不得填堵、占用或者拆毁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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